发布单位:湖北成美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:2022-6-27
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,在大多数它仍由法来调整;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——劳动合同,由于它“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结构,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”,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,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,“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---,更多的体现了府---,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,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(受雇者或劳动者)得到较多的保护,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”。“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”。这样,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法来调整,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。